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1:49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3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延续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中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办法的规定。
二是延续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中关于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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