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9 19:13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税收营商环境,统一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8〕16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
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9%。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
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4%。
2.开发项目位于开发区辖区内,以及台投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3.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区)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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