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水南 通 〔2024〕 520 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水南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将税水南 通 〔2024〕 520 号
龚俊强: (412921********1515)
事由: 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约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通知内容:你于2022年多次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涉及金额较大,且无财产原值数据,认缴出资额与转让收入相差巨大,申报收入与成本费用基本持平。现要求你于2024年12月27日前,就该涉税事项进行约谈,请予以配合。
联系电话:(0598-2359695)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水南税务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