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濉溪 通 〔2024〕 305 号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350430570956274Y
事由: 责令限期更正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经税务机关核实,你(单位)2024-09-01至2024-09-30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2024-07-01至2024-09-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限你(单位)于5日内据实更正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如未按期据实更正申报,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更正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