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建税 通 〔2025〕 37 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570956274Y
纳税人名称: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 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征收项目 |
征收品目 |
税款所属期起 |
税款所属期止 |
核定计税依据金额 |
税率或征收率 |
核定税额 |
已入库税款 |
应补缴税款 |
限缴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普通住宅(核定) |
2012-07-01 |
2023-09-30 |
190604635.41 |
0.05 |
9530231.77 |
4579766.26 |
4950465.51 |
2024-07-27 |
税务机关(公章)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