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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15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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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濉溪通〔2025〕76号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570956274Y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2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叁佰肆拾万零捌仟陆佰叁拾肆元零捌分(¥:13408634.08)元,限2025年3月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核定)

2012-07-01

2023-09-30

4950465.51

肆佰玖拾伍万零肆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

2024-07-28

土地增值税

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

2012-07-01

2023-09-30

8458168.57

捌佰肆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伍角柒分

2024-07-28

合计金额

——

——

——

13408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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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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