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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16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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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濉溪 通 〔2025〕 104 号

福建尚和置业有限公司913504305709799788

    事由: 责令期限改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契税未按期进行申报,限你(单位)于5日内据实申报,补缴相应税款。

如未按期据实申报,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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