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430570956274Y):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濉溪 通〔2025〕122号),由于你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2025年4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濉溪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濉溪 通〔2025〕122 号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430570956274Y
事由: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契税未按期进行申报,限你(单位)于5日内据实申报,补缴相应税款。
如未按期据实申报,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