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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禾盛)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08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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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671907252L):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二通〔2019〕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清税二 通 (2019) 12号

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671907252L):
        事由:责令你公司对未申报涉税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内容:根据《福建省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该纳税人应退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从国库退还土地值税2739194.03元(分两笔退还),你公司在收到该笔退税款后,未进行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责令你公司2020年2月3日前对此涉税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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