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瑞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345160296W):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税嵩溪限改〔2021〕7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嵩溪税务分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嵩溪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清税嵩溪限改〔2021〕74号
清流县瑞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345160296W):
事由:你(单位)2021-05-01至2021-05-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内容: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8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