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津 通〔2024〕5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2024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龙津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清税津 通 〔2024〕 55号
三明市利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23A8A0E):
事由:办理出口备案手续,据实申报出口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提供出口业务相关凭证,并办理出口备案手续据实申报出口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龙津税务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