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龙津通〔2025〕1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清税龙津 通 (2025)17号
福建省清流县津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3683062920L):
事由:你公司2024年转让采矿权收入未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前携带相关材料,至我局办理纳税申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