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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10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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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630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虬江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24号

 

 

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691913684):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明沙税虬江通〔2023〕2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逾期未缴纳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剑峰

联系电话:13906083801

地址:福建省沙县区税务局虬江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剑峰,黄武强3504270061、3504270018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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