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3〕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沙税强扣〔2023〕35号
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689396040)
鉴于你(单位)(地址:沙县金古工业园区) 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849482.68元经催缴催告尚未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沙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404190900911203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佰捌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陆角捌分(¥1,849,482.68)
合计(大写):壹佰捌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陆角捌分(¥1,849,482.6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