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3〕4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沙税强扣〔2023〕45号
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782166696)
鉴于你(单位)(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税款13583309.62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催告缴纳税款之后仍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从你(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8401010010002219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仟叁佰伍拾捌万叁仟叁佰零玖元陆角贰分(¥13,583,309.62)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仟叁佰伍拾捌万叁仟叁佰零玖元陆角贰分(¥13,583,309.6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