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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三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08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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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1121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2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虬江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29号

 

福建三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751352031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明沙税虬江通〔2023〕32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逾期未缴纳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剑峰

联系电话:13906083801

地址:福建省沙县税务局虬江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剑峰,黄武强3504270061、3504270018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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