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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4日08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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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5〕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