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02611860798):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明元税列东通〔2023〕45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3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列东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列东通〔2023〕459号
三明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0261186079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捌角肆分(¥:1163490.84)元,限2023年8月1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15-05-01 |
2015-05-31 |
373993.62 |
叁拾柒万叁仟玖佰玖拾叁元陆角贰分 |
2015-06-17 |
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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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