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明元税二通〔2023〕081号),由于我局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二通〔2023〕081号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678473231W)
事由:多缴纳税款可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应退还税款(大写)陆万陆仟叁佰叁拾零元伍角捌分(¥:66330.58)元(企业所得税65005.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4.96元),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来办理。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