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更正企业所得税通知)(明元税徐碧通〔2024〕712号),由于你公司已注销,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徐碧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元税徐碧 通 〔2024〕 712号
三明市喜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845356191)
事由:你(单位)存在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申报不足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金额,请于收到通则十五日内更正申报。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