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元税徐碧强催〔2025〕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徐碧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元税徐碧强催〔2025〕7号
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798385105G):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明元税徐碧通〔2025〕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元贰角柒分(¥:1588700.27)元,经多次催缴仍有欠税,现发起催告流程。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叶光彬
联系电话:13605995499
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04幢3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余婕,周芊芊(闽税征350404230001,闽税征350404240004)
二O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