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元税强扣〔2025〕12号
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513952428)
鉴于你(单位)(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 逾期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5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4700705000046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陆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6,444,826.58)
滞 纳 金(大写):伍万零伍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50,517.98)
罚 款(大写):壹拾贰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捌角(¥121,177.8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陆佰陆拾壹万陆仟伍佰贰拾贰元叁角陆分(¥6,616,522.3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