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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6日15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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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513952428
    我局于20250205日对你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明元税 强扣 2025〕 12 号,由于你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泉俤电话联系不上,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元税强扣〔2025〕12号

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513952428

鉴于你(单位)(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0幢四层办公1区 逾期未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5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4700705000046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陆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元伍角捌分(¥6,444,826.58)

     金(大写):伍万零伍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50,517.98)

       款(大写):壹拾贰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捌角(¥121,177.8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陆佰陆拾壹万陆仟伍佰贰拾贰元叁角陆分(¥6,616,522.3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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