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燕南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永税燕南 通 〔2025〕 366 号
永安市庹妮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92350481MAE9BGXM4Q
事由: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自开业以来至今,有进行过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但并未如实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如实开具发票。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