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减免2020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对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户,共计减免房产税96120.64元,具体名单(第四批)如下:
1. 尤溪县文化馆减免房产税1800.00元;
2. 三明市烟草公司尤溪分公司减免房产税63105.00元;
3. 尤溪县良种繁育场减免房产税5089.35元;
4. 福建省尤溪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26126.29元。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