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尤溪口福优木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尤税强扣〔202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尤溪县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尤税强扣〔2023〕2号
尤溪县尤溪口福优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6*****0790H)
鉴于你(单位)(地址:尤溪县尤溪口镇尤墩村) 尤溪县尤溪口福优木业有限公司欠缴税费合计71063.61元,滞纳金685.08元,长期未缴纳,故申请对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扣缴税收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4月12日起从你(单位)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903081**********02202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万壹仟零陆拾叁元陆角壹分(¥71,063.61)
滞 纳 金(大写):陆佰捌拾伍元零捌分(¥685.08)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柒万壹仟柒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71,748.6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