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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14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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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尤税强扣〔202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尤溪县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尤税强扣〔2023〕1号

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6*****15120)

    鉴于你(单位)(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丁山工业小区)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税费欠缴合计201809.79元,滞纳金21.95元,经过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至尤溪县税务局缴纳相关税费,申请对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扣缴税收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4月11日起从你(单位)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信用社的存款账户(账号:903081**********69868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万零壹仟捌佰零玖元柒角玖分(¥201,809.79)

滞 纳 金(大写):贰拾壹元玖角伍分(¥21.95)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万零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柒角肆分(¥201,831.7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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