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讯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0〕3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0〕34号
三明市中讯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36号8幢二层)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三明市启晨贸易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145份发票金额14015816.43元,税额2365778.96元,价税合计16398505.3元。(虚开发票明细详见附表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具的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4015816.43元,税额2365778.96元,价税合计16398505.3元,全部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上述事项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