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明税稽担〔202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明税稽担〔2022〕3号
黎明重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公司于2022 年6月29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贰仟壹佰零玖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整(¥:21095143.28元)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