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路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2〕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2〕51号
三明市路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MA31F5QA6N)
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碧玉路43号4幢201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向福建省三明福顺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详见附表),金额16302185.43元,税额2660266.21元,价税合计18962451.6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2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金额16302185.43元,税额2660266.21元,价税合计18962451.64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2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金额16302185.43元,税额2660266.21元,价税合计18962451.64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