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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明税二稽通〔2024〕15号),责令你公司限期缴纳所欠税款,因你公司失联,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税二稽通〔2024〕15号
永安市泉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81MA34CMDB4H)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捌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叁角陆分(¥:86353.36)元,限2024年4月12日前缴纳(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满30日后顺延15日),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20-07-13 |
2020-12-31 |
3094.42 |
叁仟零玖拾肆元肆角贰分 |
2021-06-01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21-01-01 |
2021-12-31 |
23307.52 |
贰万叁仟叁佰零柒元伍角贰分 |
2022-06-01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22-01-01 |
2022-12-31 |
59951.42 |
伍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肆角贰分 |
20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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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你公司还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补扣缴2020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96.56元,2021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7672.32元,2022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644701.44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