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税一稽 通〔2024〕1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明税一稽 通 〔2024〕 16 号
三明市万优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2YN3PX46):
事由:通知你公司提供涉税资料,及时配合我局完成税务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通知你公司在本文书送达后3日内提供以下涉税资料:1.2018年你公司与南昌秋泽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智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董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货物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货物运输合同、发票、运费支付相关凭证复印件;2.如你公司不能按期完整提供上述资料,需要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原因。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