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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邱初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11时5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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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初城(纳税人识别号:350425*******3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罚告〔2024〕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明税一稽罚告〔2024〕10号

邱初城纳税人识别号:350425*******3119:

对你(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奇韬镇文经村202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7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22年9月9日,你作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比例50%)和林碧香(产权比例50%)将房屋出售给陈晓威,进行存量房买卖,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750000.00元,按合同价款750000.00元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实际交易金额为1084000元,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6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中附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对纳税人偷税的;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配合程度一般或者预补缴的税款不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该项房产交易你采用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检查期间,无法联系你配合调查,且你未预补缴税款,拟对你的偷税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70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67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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