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税一稽税通 〔2024〕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税一稽税通 〔2024〕12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明税一稽税通 〔2024〕12号
三明劲松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070876577Y):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照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三明劲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070876577Y
注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龙岗新村36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卢国玲,女,身份证件号码452725********038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32.01万元,税额56.44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