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4〕4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4〕48号
三明市远大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727936096M)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9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39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福裕(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10124215—10124219,开票日期:2018年8月7日,货物名称:*煤炭*精煤,数量:4496.15吨,金额4573669.82元,税额731787.18元,价税合计530545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应对福裕(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未转出的进项税额,补增值税731787.18元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福裕(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573669.82元,税额731787.18元,价税合计5305457元,应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你公司2018年9月增值税731787.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国务院令第588条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补缴你公司2018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31787.18×7%=51225.10元。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规定,补缴你公司2018年9月教育费附加731787.18×3%=21953.62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之规定,补缴你公司2018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731787.18×2%=14635.7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2018年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成本4573669.82元不允许列支,你公司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3393.29元,本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573669.82元,经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657063.11元,应纳税额4657063.11×25%=1164265.78元,已纳税额20848.32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657063.11×25%-20848.32=1143417.4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游福裕(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573669.82元,税额731787.18元,价税合计5305457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573669.82元,税额731787.18元,价税合计5305457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