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税二稽检通〔2024〕2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明税二稽检通〔2024〕28号
三明菲达斯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4791766626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许月红、陈扬铿等人,自2024年7月24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