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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鑫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18时1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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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鑫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9591746225W):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催告书》(明税三稽强催〔202490300)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若你(单位)仍不履行相应义务,我局将对你(单位)欠缴税款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税三稽强催〔2024〕90300号

 

福建省鑫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9591746225W):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三处〔2018〕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缴纳欠缴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三处〔2018〕65号)的税款,税款金额(大写)壹仟伍佰伍拾贰萬玖仟壹佰零柒元捌角贰分(¥15529107.82),并按规定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振科、伍瑞钢

联系电话:0598-5506162

地址:沙县城北西路2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8楼812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振科(闽税稽3504200026)、伍瑞钢(闽税稽3504200033)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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