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税三稽检通〔2024〕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明税三稽检通〔2024〕4号
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7674043920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姜斌、黄家义、施家斌等人,自2024年1月30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