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税二稽处〔2025〕7号),因你公司失联,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二稽处〔2025〕7号
宁化县红山羊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4077411844T)
我局(所)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2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南工业区一路14-2号楼2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让江西伟拓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伟拓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发票代码:3600152130,发票号码:01380656-01380672,金额1658461.56元,税额281938.44元,价税合计1940400元)。你公司上述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经查,你公司已将上述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合计281938.44元申报抵扣。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
(三)经查,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17份发票无真实业务,你公司已将上述涉案发票所列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了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形成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54881.6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不得进项抵扣,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增值税281938.4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096.92(281938.44×0.0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8458.15(281938.44×0.03)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5638.77(281938.44×0.0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载的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8461.56元,企业申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191976.23元,2015年可弥补亏损额-46958.77,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419526.56(-191976.23+1658461.56-46958.77)元,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354881.64(1419526.56×0.25)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采购情况下,让伟拓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658461.56元,税额281938.44元,价税合计1940400元。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