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明税三稽通 〔2025〕 80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明税三稽通 〔2025〕 80002号
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8TU68Y7M)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8TU68Y7M
注册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新、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311X
主要负责人: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金额1261.19万元,税额163.9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44.13万元,税额57.74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