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A类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二次
会议第202350000001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城管局:
《关于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建议》(第2023500000013号)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涉及优惠政策如下:
1.属于环境污染防治中公共垃圾处理,如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领导署名:陈建棋
联 系 人:李 昂
联系电话:8953605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