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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8:57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原《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重新进行修订,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内容延续《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原《公告》”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委托同级国家税务机关”修订为“委托代征单位”。

第七条内容延续“原《公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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