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有政策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一)继续执行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的税基类税收政策,《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未明确其废止或过渡,因此此类政策将继续有效,具体为:一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二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三是缩短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四是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政策。
(二)停止执行的政策
按照45 号公告的规定,原有减低税率类优惠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具体包括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按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予以过渡的政策
过渡政策主要针对原有定期减免税优惠而言。能否过渡以2019 年(含)之前企业或项目是否进入优惠期作为判断标准: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在2020 年以后不执行原有政策;2019 年(含)之前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现有政策规定,可按现有规定享受优惠。大多数现有政策是原有政策的平移,在同时符合现有政策和原有政策的情况下,可适用的政策实际是一样的,不涉及选择的问题。但对于少部分政策而言,新旧政策有所不同,按照上述衔接原则,纳税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优惠力度最大的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现梳理了存在差异的三项主要政策,供纳税人选择时参考。
一是线宽小于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对此类企业或项目,原有政策没有单独设置优惠,可适用线宽小于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政策,而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十免”优惠。假设某线宽小于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9 年开始获利,且2020 年及以后年度均同时符合享受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的条件,则自2020年开始企业可继续按原有政策在2020-2023 年享受免税,2024-2028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现有政策在2020-2028 年9 个年度内享受免税。相比较而言,九年免税政策更加优惠,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企业可选择适用现有政策。
二是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对此类企业,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均是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在优惠力度上没有区别,但由于原有政策对2017 年底前未实现获利的企业有“自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的特殊规定,导致新旧政策产生了差异。比如,某集成电路封装企业2019 年开始获利,2020 年及以后年度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现有政策的条件,则自2020 年开始企业可按照原有政策自2017 年开始进入优惠期的规定,在剩余优惠期2020-2021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照现有政策,自2019 年开始计算优惠期,在2020 年享受免税,2021-2023 年享受减半征税。相比较而言,现有政策优惠力度更大。
三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2017 年以前成立的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现有政策规定的最低技术指标为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此类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假设某线宽为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7 年成立,2019 年开始获利,自2020 年开始既符合原有政策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又符合现有政策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则企业可自2020 年度开始按照原有政策在2020-2023 年享受免税,2024-2028 年享受减半征税,也可按照现有政策在2020 年享受免税,2021-2023 年享受减半征税。相比较而言,享受原有政策对企业来说更划算。
答复内容节选自:周梅锋.三个问题了解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J].中国税务,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