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发〔2022〕8号 | ||||||
标题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22〕8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3月19日 | ||||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 | 废止时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