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税率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依照《资源税法》和《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征方式
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 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 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