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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闽财规〔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关键词 退役军人,税收优惠 废止时间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4日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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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23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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