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1月05日 | ||||
关键词 | 告知承诺制 | 废止时间 |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