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财税〔2023〕34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18日 | ||||
关键词 |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延续 | 废止时间 |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