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留意本月的申报纳纳时限。12月份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期为1-15日,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2月份纳税申报(缴费)日历
01日-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月预缴;
01日-15日
申报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01日-31日
社会保险费缴费(具体请留意当地规定);01日-31日
01日-31日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城市绿化赔偿收入、武夷山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01日-31日
车船税(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纳税人、按年)、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
06日-18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申报(具体请留意当地规定)。
二、本月应注意的税收政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按月申报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本月需办理第1次电子烟消费税申报。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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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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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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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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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二)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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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以阶段性缓缴
具体政策和相关链接可查看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本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