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9-00492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46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19〕116号 | 发文日期 | 2019-05-07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19-05-08 08: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何宝平代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砂石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第1546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建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砂石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答复
增值税遵循价外计税、征扣一致的中性设计原则。凡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不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对于经常销售砂石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对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销售方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相应的税款,从链条传导机制上看国家未多征增值税,也未增加上下游纳税人负担。
二、关于砂石行业所缴增值税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答复
自然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保证后续流转环节链条的完整性,是我国增值税税制的特殊安排,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出台的特殊政策,砂石行业要比照上述政策估计难度较大。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家正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加快立法步伐,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加强砂石行业等经济税收调研,主动辅导砂石企业适应现行税制要求,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砂石行业的涉税建议,积极争取砂石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砂石行业税收秩序,坚决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代表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