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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0〕97号 发文日期 2020-05-13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3 21: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A类

  薛从福代表: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607号)收悉。对代表建议“对全员参保的上市后备企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实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且同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2.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现状

  当前,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

  2019年印发的《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中明确“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因此,我省今后逐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至全国统一水平,也将是趋势。

  三、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的不利影响

  结合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社保投诉案例来看,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既不利于企业依法依规招工和引进人才,也容易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不必要劳资纠纷,还会影响到企业声誉、扩大发展甚至上市审批等。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建议用人企业应按照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实际工资情况申报缴纳社保费。

  四、有关给予税费返还或资金补助的问题

  代表在建议中提到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返还或资金补助,这属于财政职能范畴,建议该方面内容以省财政厅答复内容为准。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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